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6195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镇**村**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村**号。2005年4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三十万元。2011年6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苏某某以能为被害人赵某某的儿子安排到北京铁路局石家庄市铁路分局工作为由,在石家庄市新华区万兴楼中华店收取了赵某某现金42000元,到2019年11月后,赵某某无法再联系到苏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硕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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