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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住址福建省泉州市,现住福建省泉州市。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26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30日经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2月31日被卢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卢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我院于2020年3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卢氏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苏某某利用百度网络平台发布出售白糖的虚假信息,被害人蔡某某信以为真主动与其联系购买白糖,后苏某某编造各种理由诱骗蔡某某支付货款,蔡某某分别于2019年8月24日、8月25日分两次向苏某某提供的中国****银行账户(账号为:621**********)转账共计人民币45000元,苏某某于2019年8月24日、8月25日分多次在广西省***市将该款取走。2019年8月28日,蔡某某再次尝试联系苏某某未果后向卢氏县公安局报案。2019年11月24日卢氏县公安局民警在福建省将苏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流水、坦白书等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王甜姗的证言;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故意隐瞒其真实身份,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华伟

检察官助理:苗  蕾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羁押在卢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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