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份,被告人苏某某在位于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路**号**房,通过电脑连接打印机制作印有六合彩开奖号码的六合彩VIP会员卡。被告人苏某某将印制好的六合彩会员卡带在身上,乘坐往返于龙岗**街与**街的公交车,沿路随机抛撒制作好的VIP会员卡。如果捡到以上卡片的人刚好买了最后一期并中奖了,就会主动联系被告人苏某某。被告人苏某某则会让对方添加其的微信(账号:**hcx,昵称:**发),让对方支付人民币3880元,购买8期的六合彩中奖号码。在收到钱以后,被告人苏某某会让对方留下邮寄地址,并邮寄一张六合彩VIP会员卡给对方。这张VIP会员卡印着8期六合彩特码,每期6个号码。如果碰巧这些号码中了,对方会再次联系苏某某。被告人苏某某以收取保密费为由向对方收取人民币12000元,谎称会向对方继续提供六合彩中奖号码。在被告人苏某某收到对方的转账后,就会将对方拉黑。如果对方购买了价值3880元的中奖号码而没有中奖,被告人苏某某就会直接将对方拉黑。经初步核实,被告人苏某某通过上述方法诈骗被害人钱财如下:
1.2019年7月12日,被害人刘某某在坪山区**路口公交站旁捡到一张苏某某印制的六合彩会员卡,后被骗人民币15880元。
2.2019年7月18日左右,被害人胡某某连在龙岗区**菜市场附近捡到一张苏某某印制的六合彩会员卡,后被骗人民币3880元。
3.2019年8月4日左右,被害人龙某某在龙岗区**路边捡到一张苏某某印制的六合彩会员卡,后被骗人民币3880元。
4.2019年7、8月份,被害人林某某在龙岗区**村附近捡到一张苏某某印制的六合彩会员卡,后被骗人民币38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台式电脑一台、身份证卡套一箱、六合彩VIP会员卡九盒、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二张、高级VIP会员证书十二套、香港六合彩公司会员卡二张、制卡打印机一台;2.书证:受立案文书、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文书、检查笔录、物证照片、前科材料、情况说明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胡某某、龙某某、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查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依法应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华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手机一部、台式电脑一台、身份证卡套一箱、六合彩VIP会员卡九盒、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二张、高级VIP会员证书十二套、香港六合彩公司会员卡二张、制卡打印机一台,《情况说明》一份共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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