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编号:4104261986********,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乡**村。2019年9月2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2019年10月份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2020年7月15日被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24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苏某某以合伙出资买卖二手汽车为由,陆续诈骗被害人段某92500元,并将诈骗所得用于偿还个人欠款、网络赌博。
案发后苏某某已退还被害人段某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苏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以诈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某某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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