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苏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号,住钟祥市**镇**园**栋**单元**室。因犯收购、销售赃物罪,于2007年4月28日被钟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吸毒,于2017年11月30日被钟祥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5日被钟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20年5月,被告人苏某某多次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共计0.45克。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30日,苏某某在其居住的钟祥市**镇**园**栋**单元**室下面的地下室里,分两次以210元的价格向王某甲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计重0.18克)及少量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20年5月30日,苏某某在其居住的钟祥市**镇**园**栋**单元**室下面的地下室里,分两次以260元的价格向田某某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计重0.18克)及少量甲基苯丙胺。

3、2020年5月31日,苏某某在其居住的钟祥市**镇**园**栋**单元**室下面的地下室里,以130元的价格向田某某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颗(计重0.09克)及少量甲基苯丙胺。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0年5月下旬至6月1日,苏某某在其居住的钟祥市**镇**园**栋**单元**室下面的地下室里,与王某乙、王某甲、田某某等人先后采取烫吸的方式多次吸食毒品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甲基苯丙胺。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在现场查获吸毒工具吸壶1个。经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胶体金法)检测,苏某某、王某乙、王某甲、田某某的尿液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吸壶等物证;2.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田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某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提取笔录;6.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多次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45克,并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宏成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钟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