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苏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陕西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翔检诉刑诉〔2018〕101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汉族,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219******075X,中专文化程度,陕西省宝鸡市凤某某**镇中心卫生院助理执业医师,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某某,住陕西省宝鸡市凤某某城关镇**路北段**小区北段**号楼*单元**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月31日被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8日被凤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30日晚18时许,被告人冯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苏某某购买12瓶(约6000毫升)盐酸美沙酮口服溶液(以下简称美沙酮),并通过微信转账向苏某某支付18000元。后被告人冯某某委托被告人冯某驾车到凤某某**镇中心卫生院找苏某某来取美沙酮,并通过微信转账给冯某支付500元作为报酬。当晚21时许,被告人冯某沿高速驾驶陕A****9白色现代朗动小轿车到凤某某**镇中心卫生院门口附近来拿取美沙酮,苏某某和冯某二人接头后,苏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12瓶(约6000毫升)美沙酮带上了冯某驾驶的小轿车,随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当场从冯某驾驶的陕A****9白色现代朗动小轿车上查获美沙酮12瓶(约6000毫升)。经称量:共重6257.34克,容积6420毫升。经鉴定:凤某某公安局所送检材1-12中均检出美沙酮成分,其中美沙酮(C21H27NO)含量为0.053%。

综上,被告人苏某某共向被告人冯某某贩卖美沙酮331.639克,非法获利18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美沙酮12瓶、手机三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证明、户籍资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公物证鉴字(2018)677号、678号);

6辨认、称量、取样笔录:辨认笔录,美沙酮称量、取样笔录等;

7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凤公(网安)勘(2018)020号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向他人贩卖美沙酮,且数量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永刚

2018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在羁押于凤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