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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苏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90********,傣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捕前住双江自治县**乡**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苏某某以100元5颗的价格和林某某获取大量毒品,待毒品卖出后将获取的毒资转交于林某某,通过此方式获取少量酬劳及毒品供自己吸食。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苏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分三次向吸毒人员叶某某(另案处理)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24颗。经侦查实验查明,约重2.2248克。

2.2019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苏某某以350元的价格分三次向吸毒人员程某某(已行政处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6颗。经侦查实验查明,约重1.5024克。

3.2019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苏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分两次向吸毒人员李某某(另案处理)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0颗。经侦查实验查明,约重0.932克。

被告人苏某某于2019年10月9日9时49分许在其住处被查获,并当场在其卧室地板上查获吸毒工具2个。到案后被告人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十一份书证;

2.证人林某某、叶某某等四人的证言;

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吸毒成瘾认定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七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洪兵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双江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七张;

4.证人名单、证据目录、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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