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镇**村****,住城固县**路********室。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5月23日被城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减刑7个月后于2012年4月释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城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3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城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被城固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城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4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06月28日20时许,胡某甲联系被告人苏某某要求购买300元钱的冰毒,二人约定在城固县麟德公馆售楼部门口进行毒品交易。见面后,胡某甲通过微信向苏某某支付毒资300元,苏某某将一小包约0.3克的冰毒交付胡某甲。
2、2019年9月某日,晏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苏某某要求购买冰毒,双方约定在苏某某出租屋进行交易,见面后,晏某某向苏某某支付200元现金购买了约0.2克毒品冰毒。
3、2019年10月8日,高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苏某某要求购买毒品冰毒,苏某某将一小袋约0.2克冰毒送到其上班的“华丽衣橱”交给高某某,后高某某微信转账向苏某某支付200元。
4、2019年12月01日凌时许,吸毒人员李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苏某某要求购买300元钱的冰毒,两人约定在城固县西环二路路家家乐超市对面巷道李某某自建房内见面交易。约凌时30分,苏某某到了李某某家进行毒品交易,完毕后因李某某没钱支付毒资,苏、李二人约定将马某甲的手机交由苏某某暂扣,双方约定次日14时许在城固县地平线酒店附近支付毒资。2019年12月2日14时许,李某某将200元毒资通过微信转给马某甲,马某甲取回手机后,将毒资又通过微信支付给苏某某。
5、2019年12月02日17时许,刘某某联系被告人苏某某要求购买300元的冰毒,二人约定在城固县昊风格酒店对面进行毒品交易,交易完毕后,刘某某向苏某某支付毒资现金300元。
6、2019年12月17日凌晨1点30分时许,代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苏某某要求购买冰毒约定在苏某某出租屋交易,并通过扫描苏某某的支付宝收款码支付300元。凌晨2点20分时许,苏某某交给代某某一小袋冰毒。代某某购买冰毒后在苏某某出租屋内将购买的冰毒吸食了一半后,一直待在苏某某的出租屋到2019年12月17日早上9时许被民警查获并传唤到公安局接受调查。对从代某某衣兜内查获一小袋晶体状疑似毒品进行称量,净重0.21克。经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袋可疑毒品中均检出二甲基砜和甲基苯丙胺成份。
7、2020年12月17日凌晨胡某乙和其女友马某乙(小名妞妞)向被告人苏某某购买0.2克冰毒,用妞妞微信向苏某某支付200元,后二人共同吸食。
另查明,被告人苏某某供称其于2019年12月17日凌晨1点多,用4000元现金从汉中购得毒品约9克。回家后,苏某某将毒品分成小份称量后装入自封袋,稍大点自封袋装0.3克,小点的自封袋装0.2克。2019年12月17日10时许城固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苏某某居住的城固县**路********室内进行检查,从苏某某租住房的卧室枕头下蓝色口香糖盒子内及衣服兜查获的共计21小袋晶体疑似毒品,进行称重,经称重,净重5.69克。经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城固县公安局送检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查获的21袋可疑毒品中均检出二甲基砜和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搜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代某某等多人贩卖毒品冰毒数量共计5.9克,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姜 涛
检察官助理:余爱君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苏某某羁押于城固县看守所。
2.城固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卷三宗、光盘四张。
3.城固县公安局已扣押苏某某、代某某晶体状疑似毒品22包、电子秤1部、锡纸若干、冰壶1个、吸管若干,均由城固县公安局保管。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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