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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贩卖毒品案)_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二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苏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302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县**镇**村**组,现租住孝感市**学院**门**旅馆。2020年6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5日被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苏某某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吸毒人员厉某某,后乘坐出租车来到孝感市**路**酒店**房间,以1500元的价格贩卖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10颗给吸毒人员厉某某,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公安机关当场从吸毒人员厉某某开设的**酒店**房间内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9颗(净重0.82克)及疑似甲基苯丙胺晶体1小袋(俗称冰毒,净重0.42克),从被告人苏某某身上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3颗(净重0.28克)。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上述查获的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苏某某来到孝感市**酒店**房间,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10颗给吸毒人员厉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吸毒人员信息详情表、扣押笔录、取样笔录、称重笔录、收缴物品清单、毒品上交入库登记单、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厉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武汉市公安局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6.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世春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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