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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公诉刑诉〔2019〕253号

被告人苏某某,绰号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保定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地山东省东平县**镇八里**村**号。2013年8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4年11月13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2015年11月30日释放。2018年7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月11日被解除监视居住并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9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民警抓获吸毒人员李某某,李某某告知民警其微信好友苏某某有贩毒嫌疑,公安机关遂安排侦查人员用李某某的手机通过微信与被告人苏某某取得联系,苏某某称手中有毒品可以交易,价格为每克700元,民警用李某某的手机通过微信转账支付苏某某700元并告知收货地址,苏某某遂将包装好的毒品通过快递邮寄至本市槐荫区张庄路295号顺泰商务宾馆,上述毒品被民警起获。经鉴定,被起获的毒品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称量为0.64克。

2018年7月10日,公安机关在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将被告人苏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苏某某系再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苏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珊珊

检察员: 张 磊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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