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苏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19〕2091号

被告人苏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4198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巷**房。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9年11月25日就本案的管辖权请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19年11月27日指定由本院管辖,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初,被告人苏某某以人民币5000元购买大麻500克用来贩卖及送人换取工作机会。2019年8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与举报人D某某协商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卖给举报人大麻10克。当天22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在暂住地的本市海珠区********房称好大麻后,在本市海珠区****总站落客点附近将大麻交付举报人,并通过微信收取了毒资人民币2000元后被当场人赃并获,并现场从被告人苏某某处缴获手机1部、从举报人处缴获大麻1包(经称量,净重9.97克,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酚成分)。后民警在被告人苏某某暂住处缴获大麻13包(分别净重9.83克、11.47克、101.34克、101.66克、36.25克、100.97克、51.08克、51.66克、51.11克、50.94克、50.51克、49.77克、15.44克,经鉴定:均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毒品、微信聊天记录、手机、抓获经过等物证书证;

2证人D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量取样笔录等笔录;

5《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称量录像、辨认录像、审讯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大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小侠

2019年12月9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缴获作案工具手机1部,赃物大麻14包,暂扣于公安机关请依法判处。

4缴获赃款人民币2000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举报人。

5附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