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苏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_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1326号

被告人苏某某,女,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乡楼**村**号,住**路**弄**号**室。2018年12月10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1月16日由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由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12月,被告人苏某某通过多个互联网平台进行直播期间,为非法牟利,向他人暗示给予一定数额的金钱打赏便可以通过微信私聊的方式获得淫秽视频。待杨某某等人向苏某某支付打赏款后,苏某某共计向他人发送淫秽视频108个。

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苏某某在其住处被抓获,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笔录,证人杨某某的证言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手机截屏、司法鉴定意见书、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鉴定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光盘、工作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案件接报回执单、立案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申建

检察官助理:陈虹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于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司法鉴定意见书三册及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