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85********,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住广西龙州县**乡**号**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逮捕,次日由龙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苏某某在微信群里收到****,拉货到南宁可以得到1800元的运费。苏某某同意后被拉进另一个微信****,同日18时许,苏某某按照微信群指示驾驶桂F****8小货车来到水口镇弄巷屯的一个****,苏某某停好车后就在村里等,然后有人将苏某某驾驶的小货车开走,大约一小时后车开回原先停车的位置,苏某某按照微信群里指****,然后按照指示将车开出罗回街,苏某某在驾驶车辆行驶至罗回村弄群屯路段时被龙州县公安局侦查人员查获。经对车上扣押牛百叶称重,净重为2697.2千克。经鉴定,涉案牛百叶价值1240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苏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为他人从境外疫区走私冻品入境提供运输帮助,运输从越南非法入境的价值124071元人民币的走私冻品牛百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谈家荣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换押证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