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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走私废物案)_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三部刑诉〔2020〕Z11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1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黄埔新港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院批准逮捕日被逮捕。

本案由黄埔新港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苏某某明知其无相应环评资质、进口许可证,仍以包税的方式委托欧阳某某(另案处理)所在的通关团伙**公司(未登记)使用他人许可证走私进口废塑料共1020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报关单、报关确认书、运输记录、对账单、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婧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20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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