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三部刑诉〔2020〕Z117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1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区**镇**路**巷**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黄埔新港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黄埔新港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苏某某明知其无相应环评资质、进口许可证,仍以包税的方式委托欧阳某某(另案处理)所在的通关团伙**公司(未登记)使用他人许可证走私进口废塑料共1020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报关单、报关确认书、运输记录、对账单、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婧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20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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