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苏某某运输毒品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苏向东,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3197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住重庆市黔江区**小区**栋**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依法执行。

本案由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向东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 日中午,被告人苏向东微信联系叫“和尚”的人( 暂未到案) 购买6000元甲基苯丙胺物质, 苏向东先通过微信先向“和尚” 支付毒资4000元,并于当晚20时许邀约其女友与其一起驾驶渝HV5197号越野车前往重庆拿毒。1月6日凌晨0 时许,苏向东在解放碑设计院门口从“和尚”处拿到甲基苯丙胺,并向“和尚”支付剩余的2000元毒资。1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苏向东驾车回黔江区,当其行至黔江区城西街道册山高速路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抓获。

重庆市黔江区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扣押被告人苏向东随身携带的疑似冰毒15.74克、疑似麻古3.89克。

2019年1月21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苏向东身上及车上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收据、前科信息查询结果、现场检测报告书、检定证书等书证;

2.提取、封存、称重、扣押、辨认、电子证据检查工作笔录;

3.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

4.证人雷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苏向东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向东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9.63克,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苏向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訾 芳

检察官助理邓小娇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苏向东现羁押于重庆市黔江区看守所

2.侦查卷2册

3.一证通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