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19〕345号
被告人苏**,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26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现住泌阳县**镇**村委**。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7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凌晨四点多,被告人苏**提供一辆无任何手续的红色“南俊小康”无牌照卡车,雇佣本村村民苏*在羊册镇闫台村委寺沟西山拉土,在拉土过程中,苏*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发生侧翻并被压在车下而死亡。经鉴定:苏*因胸部闭合性损伤而死亡。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记录与照片: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长贵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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