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苏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31952********,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户籍地与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路**号**花园**座**单元。曾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9月27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5月4日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与原犯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苏某某在**市火车站广场附近向一男子购买了两张伪造的户名为“郑某某”的中国银行定期存单(户名郑某某,金额美元壹佰万元整)。2019年7月19日8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冒用“郑某某”的身份,并使用一张伪造的中国银行定期存单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巷**号的**寺庙内抵押给被害人许某某借款人民币32000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银行定期存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使用伪造、变造的银行存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二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蔡振武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6388****、1585900****。
2.卷宗一册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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