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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苏XX,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81XXXX651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现住靖宇县一道街。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靖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X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春天,苏XX在经营柔情成人用品商店过程中,明知应当从正规渠道购进国家允许经销的保健品出售,仍从不正当渠道购进虫草鹿鞭丸一条(每条十盒,每条170元)、精品伟哥一条(每条十盒。每条170元)、枸橼酸西地那非片一条(每条十盒,每条150元)。苏XX将虫草鹿鞭丸、精品伟哥向外销售,剩余未出售的保健品被公安机关扣押。经检验“虫草鹿鞭丸”检出西地那非成分1.24mg/g;“精品伟哥”检出西地那非成分26.96mg/g;“枸橼酸西地那非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63.31mg/g(详见吉林省吉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XX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XX的证言;

3、物证照片、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情况说明、检验报告书

4、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历飞宏

检察官助理:郭祎旸

(院印)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苏XX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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