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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非法买卖爆炸物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19〕284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7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住寿阳县**镇**村,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9月13日被阳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阳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9日被阳曲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6日补查重报,于同年5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苏某某未经审批非法向陈某某等人出售硝酸铵炸药用于石料开采:

1、2017年4月,被告人苏某某在双阳石料厂向陈某某出售2.5吨硝酸铵炸药;

2、2017年7月,被告人苏某某在双阳石料厂向陈某某出售3吨硝酸铵炸药;

3、2017年7月下旬,被告人苏某某在双阳石料厂向高某某出售6吨硝酸铵炸药;

4、2017年9月中旬,被告人苏某某在双阳石料厂向高某某出售4吨硝酸铵炸药;

5、2017年9月底,被告人苏某某在双阳石料厂向高某某出售5吨硝酸铵炸药;

6、2017年10月上旬,被告人苏某某在双阳石料厂向高某某出售2吨硝酸铵炸药;

7、2017年10月14日,被告人苏某某在寿阳县平头镇向陈某某出售2.4吨硝酸铵炸药;

8、2017年10月中旬,被告人苏某某在双阳石料厂向高某某出售5吨硝酸铵炸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郭鸿雁

2019年5月31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寿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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