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Z136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开平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律师关卫昌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开平市公安局于同年8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某于2014年在其工作的开平市**镇**村委会**农场附近,捡获一支黄色火药枪、一个绿色枪身腔体和三枚霰弹,并把上述枪支、弹药藏于其工作的**农场宿舍。201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苏某某通过手机淘宝购买了射钉枪、消音器、瞄准镜、红外瞄准器、弹弓材料、钢珠、铅弹等枪支配件,在上述农场宿舍内组装成火药枪以供自用。2020年5月15日民警在**农场抓获被告人苏某某,当场从其宿舍缴获枪支配件一批、两支火药枪和火药弹、射钉弹、铅弹、手机等物品。经鉴定,缴获的2支火药枪中其中有1支属于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缴获的枪支配件中的绿色枪身腔体是以火药为动力的猎枪,3枚火药弹为猎枪弹,193枚铅弹为气枪弹,66枚射钉弹为自制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
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3.物证(照片);
4.鉴定意见;
5.电子数据;
6.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制造并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苏某某拘役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秀媚
2020年8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光盘1张;
3.涉案物品:手机1台、火药枪2支、枪支配件1批、火药弹3枚、弹弓材料1袋、铅弹193枚、射钉弹61枚、大小钢珠若干(暂存开平市公安局,待判决后处理);
4.《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辩护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辩护委托书、刑事辩护函、辩护意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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