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住双柏县**镇**村委**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双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日双柏县公安局大庄派出所接到云南省公安厅“云公刑传(2019)1340号”传真电报称:有线索显示家住双柏县**镇**村委**号的苏某某于2018年4月20日在网络上购买了射钉枪组装配件“限位销”与“光学十字瞄准镜”,具有非法制造枪支重大嫌疑。当日民警电话与苏某某联系后,苏某某主动将一光学瞄准镜带至派出所上交,同时称其购买的“限位销”已用于制造射钉枪。当日在民警依法对苏某某家住宅与生产储存库房开展搜查前,其主动告知民警藏匿枪支及配件的地点,后民警依法在苏某某告知的地点(其家中烤烟房内的烤炉中)搜查出疑似枪支1支、射钉器2个、枪管2根、射钉弹110发、弹簧2条、限位销1个、击针1个、铁砂1袋、铁砂2瓶;后民警又在苏某某家住宅二楼储物间内发现电焊机一台、电焊帽一顶。经侦查,烤炉内搜查出的所有物品为苏某某本人所有,疑似射钉枪1支系其使用电焊机将网络上购买的射钉器、限位销、枪管等配件焊接组装后制成。经楚雄彝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苏某某非法制造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上述查获的涉案物品已扣押存于双柏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电焊机1台、电焊帽1顶已随案移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一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苏某某主动供述其非法制造枪支的犯罪事实并在公安机关搜查前主动交代藏匿枪支及配件的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春菊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双柏县**镇**村委**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电焊机一台、电焊帽一顶随案移送。
3.涉案枪支1支、射钉器2个、枪管2根、射钉弹110发、弹簧2条、限位销1个、击针1个、铁砂1袋、铁砂2瓶、瞄准镜1个已扣押存于双柏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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