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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被告人苏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住**镇**村**街**,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扎兰屯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住**镇**村**街**,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扎兰屯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兰屯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苏某某在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使用四轮车带自动犁将位于扎兰屯市**镇**村**沟的一处林地非法开垦,并持续耕种至2020年。经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认定,苏某某开垦林地面积10.52亩,林种为防护林,地类分别为宜林荒山荒地和未成林造林地,因把林地开垦成农田,林地原有森林植被全部被毁坏,森林土壤遭到破坏和污染,A0层土全部毁坏,森林生态系统极难恢复,达到了严重毁坏程度。 

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国有次生林分户管护合同等;

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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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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