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突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4195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镇**村**屯**号,现住突泉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3日被突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突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苏某某于2014年、2015年承包突泉县永安镇杜兴村赵某某、李某某等十户村民的退耕还林地。2018年至2019年,苏某某擅自在树空内耕种青贮、糜子农作物。经突泉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苏某某耕种农作物地块面积为24.49亩,其中林地面积为11.12亩,地类为其他无立木林地,林地内原有植被毁坏严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单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突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娜
检察官助理:陈响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突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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