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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19〕985号

被告人苏某甲,曾用名苏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31976********,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住湖南省浏阳市**镇**社区**街**号,系湖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长沙**珠宝有限公司股东、董事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8月28日到2019年9月28日;2019年10月28日到2019年11月25日)。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5年4月16日,被告人苏某甲注册成立湖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并担任法人代表,公司地址在长沙市天心区**街**路**号**商务楼**楼,该公司在未取得湖南监管局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前提下,为达到融资的目的,通过招聘业务员,由业务员发展不特定的客户,由湖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长沙**珠宝有限公司与客户签订“实物黄金金条订购协议”和“优先股认购协议书”,设定回购期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回报差价即利息为6%至12%不等,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公众存款。2018年1月,该公司因无法向投资人支付本息而关门歇业,导致投资者本金无法收回。

经司法鉴定:2015年4月至2018年1月期间,湖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吸收153名投资人的的集资款为17,776,982.00元,其中砍头息60,000.00元,还本付息金额256,430.02元。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资金去向不明。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长沙**珠宝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17日,被告人苏某甲妻子邓某某(另案处理)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苏某甲系公司股东、董事长。从2017年底至2018年4月期间,长沙**珠宝有限公司便拖欠员工金某某、罗某某、袁某乙、王某某、蔡某某、刘某丁、章某某、陈某乙、尚某某、刘某戊等13名员工工资累计138753.85元。2018年5月10日长沙市天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长沙市**珠宝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整改指令书》,长沙**珠宝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苏某甲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期限改正指令书的要求支付劳动者工资。此时被告人苏某甲失去联系。

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苏某甲在上海市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函、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整改指令书、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实物黄金金条订购协议、优先股认购协议书、收款收据、银行流水、员工工资表、劳动合同书、借款收据、报案材料、银行流水、工作证明、工资明细表、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廖某某、刘某乙、刘某丙、谢某某、陈某甲、金某某、罗某某、袁某乙、孙某某、王某某、蔡某某、刘某丁、章某某、陈某乙、尚某某、刘某戊等人陈述;4、被告人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甲作为单位股东、董事长采取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劳动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甲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雄

2019年12月23日

附:1、被告人苏某甲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16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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