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芝检二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831986********,汉族,初中文化,现无业,出生地吉林省舒兰市**镇**村,户籍地、现住址烟台市福山区**街**号**小区**号楼**号。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逮捕。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6日、5月6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6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大连润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银公司)实际负责人祝君(另案处理)与被告人苏某某商议,成立烟台市润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仁公司)为润银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苏某某担任润仁公司实际负责人。2017年6月至2018年10月间,被告人苏某某明知润仁公司、润银公司、大连润银网络科技发展公司尚未取得金融经营许可,在烟台市芝罘区,以高息揽存、公开宣传为手段,向社会不特定群众245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共计人民币15578480元,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45417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借款合同、还款协议、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梁某某、张某某、夏某某的证言;投资参与人杨某某、孙某某、牛某某、谭某某等的证言;审计报告;辨认笔录及被告人苏某某及同案人祝君等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珺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烟台市芝罘区看守所;
2、卷宗27册、审计报告1册;
3、证人名单1份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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