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005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4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路**号**室。因非法拘禁嫌疑,于2019年6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王某甲与王某乙(另案处理)于2015年合作经营公司,后产生纠纷。2016年11月9日23时许,张某某(因本案已被判刑)在王某乙的指使下,纠集被告人苏某某、郑某某、谭某某、仲某某(上述三人因本案已被判刑)等人在本市福田区**大厦**砂锅粥东北面15米处将下班经过该处的被害人王某甲强行拉上车,驾车离开深圳驶往福建省龙岩市。在车上,张某某等人为防止被害人王某甲反抗、呼救,用胶带捆绑其双手、封住其嘴巴。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张某某等人持刀威胁、恐吓被害人王某甲,强迫王某甲在人民币200万元的借款协议书及放弃人民币545万元债权的协议书上签名,之后又强迫王某甲转账人民币250万元。2016年11月10日14时许,张某某等人在被害人王某甲向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75万元后,将其释放。事后被告人苏某某获得张某某支付的好处费人民币1.8万元。
被害人王某甲在被拘禁过程中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2017年8月18日,仲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7月4日,郑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8月14日,谭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9月13日,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2019年6月13日,福建省建宁县公安局民警在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宾馆**号房间将被告人苏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扣押文书,相关银行的交易记录,刑事裁定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谭某某、仲某某、王某乙、林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佩钦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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