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21985********,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原系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介休市西关居民区**巷**号,现住原籍,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灵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7日被灵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灵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8日被灵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第一次退回灵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9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二次退回灵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日、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2月23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以其经营的山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介休市长期放高利贷,并制定有规章制度。该公司成员为索取高额利息及违约金,多次通过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方式对被害人进行暴力讨债,形成了以被告人王某甲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温**、李**、李**为重要成员,以被告人钮**、王**、任**、蔡**、贾**、郭**、曹**、赵**、赵**、杨**(以上14人均已另案起诉)、景**(另案)、胡**(另案)、史**(另案)、苏某某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上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和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苏某某系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受王某甲邀请于2016年、2017年间在该公司通过授课形式向王某甲及公司职员蔡**、赵**、景**等十余人传授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犯罪方法十余次。后王某甲等人按照被告人苏某某传授的犯罪方法多次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传授他人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的犯罪方法,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国红
2020年1月6日
附:被告人苏某某现住介休市西关**巷**号,联系电话132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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