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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一部刑诉〔2020〕Z89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住廉江市******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奋勇经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奋勇经济区分局逮捕。

叶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住廉江市**镇**号**幢**房。因本案于2020年4月2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奋勇经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奋勇经济区分局逮捕。

招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住廉江市**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奋勇经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奋勇经济区分局逮捕。

苏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住廉江市**镇**村**号。因于2020年4月2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奋勇经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奋勇经济区分局逮捕。

苏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住廉江市**镇**村**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4月2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奋勇经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奋勇经济区分局逮捕。

谭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住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奋勇经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奋勇经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奋勇经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叶某某、招某某、苏某乙、苏某甲、谭某某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移送起诉,湛江市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的指定管辖,于2020年8月7日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苏某某、叶某某、招某某纠集租住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栋**房。叶某某与苏某某、招某某商量,通过购买木马病毒俗称“小马”或“马仔”,将病毒移植到非法赌博网站的客服,进行充值积分,提取现金。苏某某分别花费人民币5000元及1200元购买木马和服务器后,接着叫来苏某甲、苏某乙、谭某某,并现场教苏某甲、苏某乙、谭某某如何通过互联网,寻找非法赌博网站,用注册的QQ账号,与非法赌博网站的客服进行聊天,并将俗称“小马”或“马仔”的病毒移植到非法赌博网站的客服的电脑里,再由苏某某远程操控客服电脑为其注册的账户进行加分,然后换分提现到他们的银行卡,并从银行卡提取现金。期间,六被告人商定分成,每成功一单,直接操作者提成20%,苏某某获得提成15%,剩余的65%交由叶某某、招某某扣除前期物资经费及房租后平分。

苏某某通过操作成功移植木马病毒到一非法赌博网站客服电脑,并远程操控客服电脑获取非法获取人民币10000元。苏某乙、苏某甲成功移植木马病毒到一非法赌博网站客服电脑,并由苏某某操作远程控制非法赌博网站客服电脑,非法获取人民币80000元。根据提成约定,被告人苏某某获利人民币17000元、叶某某获利人民币13500元、招某某获利人民币7500元、苏某甲获利人民币8500元、苏某乙获利人民币8500元、谭某某获利人民币800元,剩余的钱用来购买作案软件和工具、交房租、物业管理费、网费、生活费用等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扣押的电脑、银行卡及手机;2.书证:到案经过、归案说明调取证据清单房屋租赁合同、中国电信开户单;3.证人黎某某、苏某丙、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苏某某等六人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苏某某等六人的辨认指认笔录;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叶某某等六人利用非法的计算机程序控制他人的计算机系统,获取非法利益九万元人民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叶某某、招某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谭某某在犯罪中起帮助、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土儒

2020年9月4日

                                     

附:1.被告人苏某某等六人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卷内光盘十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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