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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非法狩猎案)_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珙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61982********,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珙县人,住四川省宜宾市珙县********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5月25日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苏某某从家里自带一只头戴式电筒和一个白色纱网口袋,在珙县**镇**村**组小地名“大寨田”处,非法猎捕蛙类野生动物8只。经鉴定,其所猎捕的8只野生动物分别为无指盘臭蛙7只、大绿蛙1只,该两个物种均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法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舒 德

检察官助理  邱 燕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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