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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非法狩猎案)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74********,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渑池县****村,现住****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犯罪于2020年2月8日被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渑池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驾驶自家蓝色北斗星汽车(豫MN****)携带禁猎工具“电猫”到禁猎区渑池县仁村乡贺庄村西北林坡道路上架设电网非法狩猎一次(当晚无猎获物),后被渑池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发现制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2.证人张某某、上官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巨峰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渑池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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