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苏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2021-09-24
尘埃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布检公诉刑诉〔2019〕108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82********,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住布拖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布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06日被布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逮捕。
本案由布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0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某在布拖县**乡**村“博书库”牧场放养的羊子经常被老鹰叼食,便产生了捕杀的念头。2019年0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苏某某找来树枝、铁丝,在地上挖了一个土坑将羊子尸体放进坑内,用树枝,铁丝掩盖的方法设置了捕猎套一个,数日后,被告人苏某某在该牧场查看时发现自己设置的捕猎套捕获了一只老鹰,已死亡,便带回将内脏去除后放在家中晾晒。2019年10月05日,被告人苏某某的妻子李某某(另案处理)在布拖县***镇**街南段售卖该只“老鹰”时,被布拖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2019年10月06日.被告人苏某某向布拖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现被告人苏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布拖县公安局委托云南省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疑似金雕来源于隼形目鹰科雕属金雕Aquila chrysaetos.金雕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经济价值为80.000元(捌万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非法猎捕杀金雕一只,经济价值80.000.元(捌万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布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 文
杨 铁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布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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