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苏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住石林彝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20年3月3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14时许,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风景区派出所民警在石林彝族自治县**镇**村**号被告人苏某某家屋后的地里,查获苏某某擅自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植物700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户口证明;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苏某某供述与辩解;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记录:(1)辨认笔录;(2)清点笔录、现场清点告知笔录、提取、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取样笔录;(3)销毁记录、销毁清单、销毁照片;4.鉴定意见: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研究所鉴定报告;5.其他证据:(1)到案经过;(2)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700株,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瑞芳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29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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