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乡**村**号。2019 年2月28日因涉嫌非法组织卖血罪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至2016年4月期间,邢某某、姜某某、沈某某、冯某某(均已判决)等人结伙组织“血头”,共同预谋非法组织献血者到苏州市中心血站以“互助献血”的方式向病人出售血小板等。1个治疗单位血小板向病人家属收取费用500-800元,支付给献血者100-150元。被告人苏某某等人“带队”,通过QQ、微信等方式散发广告,为邢某某等人联系献血者,并具体经办献血者到苏州市中心血站“互助献血”等事宜。献血者成功献血后,被告人苏某某从邢某某处获得人头费100元/人次,并从献血者手中收回血站补助的购物卡50-15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5年7、8月份,由冯某某组织、被告人苏某某送献血互助单,献血者刘某某以“互助献血”的方式到苏州市中心血站捐献2个治疗单位血小板,并向刘某某支付200元。
2.2016年4月12日,被告人苏某某组织献血者陈某甲以上述方式到血站捐献1个治疗单位血小板,并向陈某甲支付人民币100元。
3.2016年4月22日,被告人苏某某组织献血者陈某乙以上述方式到血站捐献1个治疗单位血小板,并向陈某乙支付人民币100元。
2016年4月30日被告人苏某某因涉嫌非法组织卖血罪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上网追逃,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苏某某至其户籍地辖区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名片、互助献血登记表、苏州市中心血站出具的情况说明、人口信息基本查询、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出所登记表、释放证明书等;
2.证人邢某某、姜某某、沈某某、冯某某、赵某某、张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邢某某、冯某某、张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通话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伙同他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组织卖血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苏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晓丹
检察官助理:路爱琴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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