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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身份证号码44098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茂名市人,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镇**村**号,现住广东省茂名市**区**路**宿舍。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某是茂名**化工产品经营部的老板,负责日常经营。该经营部的经营范围是零售:洗涤用品、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2020年1月29至2月8日,正值新冠病毒肺炎疫情严重期间,苏某某在没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先后从**市糖厂和经销商卢某某处以60512元的价格购进酒精7384.3公斤(75%乙醇溶液),用于对外销售牟利。苏某某将上述酒精以批发或零售的方式向麦某某、郑某某等人出售了约6745.9公斤,销售金额约60713元,获利6500多元。2020年2月8日,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联合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茂南区应急局在苏某某经营的茂名**化工产品经营部仓库(原**化工旧仓库)处将苏某某抓获,现场查扣酒精约650公斤,提取样品检测结果闪点(闭口)<30℃,经认定为危险化学品。

被告人苏某某在销售酒精过程中,还擅自加入不等量的水导致乙醇含量偏低,经送检现场提取的酒精样品,四个样品中有三个乙醇含量不符合GB 26373-2010《乙醇消毒剂卫生标准的》要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广森

2020年4月17

附: 1.被告苏某某现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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