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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非法经营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三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21980********,汉族,初中,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彭州市********号。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9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至22日,被告人苏某某在其位于彭州市**镇**场**组**号家中无证屠宰生猪,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46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屠宰生猪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告人苏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岩柏

检察官助理:李哲言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苏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涉案财物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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