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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苏某甲(曾用名苏某乙,绰号“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6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广西防城港市**区**镇**村**组**号,现住东兴市**镇**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12月23日被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东兴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苏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苏某甲将其名下桂P****2轿车交由他人对前后保险杠进行改装,用于非法运输香烟。2019年12月23日4时许,被告人苏某甲受他人指使驾驶该车去到东兴市**村**组的沿边公路路边装载香烟。装好烟后,苏某甲驾驶该车辆将走私香烟运往东兴市**镇,行驶至东兴市**园打击边境走私公安执勤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当场从其轿车内查获1198支“capadura”牌雪茄烟。经鉴定,被查获的“capadura”牌雪茄烟为伪劣雪茄烟。经认定,被查获香烟价值人民币133145.72元。

经查,苏某甲在东兴市区内无经营香烟的资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关于涉案雪茄香烟价格鉴定依据的说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苏某甲的供述、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移送的作案工具桂P****2小轿车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良泉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苏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东兴市**镇**路**号**。

2.卷宗1册、光盘2张随案移送。

3.对讲机等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取保候审材料复印件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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