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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苏某甲,曾用名苏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路**号。2006年3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07年2月1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2010年7月23日因犯窝藏罪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1年2月11日止。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0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金千军(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第一次退回玉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环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第二次退回玉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环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4日、5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苏某甲在玉环市坎门街道等地接受多名赌博人员“六合彩”投注共约人民币26万元,赚取好处费约3000元,其中接受下家李某甲投注约20万元、徐某某约3万元、李某乙约2万元、徐某某约1万元。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苏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苏某甲家属已主动退赃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说明、刑事判决书、银行明细、收据;

2.证人李某甲、徐某某、李某乙、姚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六合彩”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敏玲

检察官助理   张丹芳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苏某甲现羁押于玉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收据1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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