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中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苏某某,绰号“阿辉”,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91********,黎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镇**宿舍楼,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初,被告人苏某某在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镇**路经营“**俱乐部”期间,通过上家“杰哥”(身份待查)向其提供的销售私彩的软件“奖虫”,及账号和密码销售私彩,2019年销售金额390000元,违法所得19500元。
另查明,2019年初苏某某为陈某某(已另案处理)下载销售私彩的“奖虫”软件,并提供账号和密码给陈某某,陈某某抽取提成12300元后,将销售额410028元转给苏某某,苏某某再帮其转给上家“杰哥”。
2020年7月20日,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传唤涉嫌非法经营罪的被告人苏某某至办案中心进一步调查,苏某某到案过程中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抗拒、逃跑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OPPO牌手机一部;
2.书证: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查询、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等;
3.同案犯陈某某供述;
4.被告人苏某某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对彩票专营的管理制度,销售未经国家许可的彩票达800028元,违法所得19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长 傅剑平
检察官助理 符文慧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琼中县**镇**宿舍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物证黑色OPPO牌手机一部(型号:A57t,IMEI1:866916032682****,IMEI2:86691603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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