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20〕679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县,住山西省临汾地区**县**街**小队小区**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阿克苏市看守所。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苏某某在无药品许可经营证情况下,从山西省**县周边地区通过朋友代购、到药店采购、从他人手中收购等形式,以每瓶21-45元不等价格大量购买处方药“复方地诺酯片”。被告人苏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到新疆阿克苏市艾某某等多名维吾尔族青年,在微信中谈好价格及购买数量,通过快递、快递转寄方式发送药物、使用微信转账和货到付款方式交易,以40-65元不等的价格向艾某某等人售卖“复方地诺酯片”。交易流水达14万元,非法获利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电子勘验证据、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大量出售“复方地芬诺酯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世举
2020年6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阿克苏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手机一部;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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