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苏某某非法经营案)第一检察部刑诉〔2019〕25号_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平县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2198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村,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广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0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苏某某违反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未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在广平县长春大道南段利用租赁的场地,非法从事成品汽油销售经营,自2017年3月至2019年6月13日,非法经营金额人民币220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塑料桶四个;

2.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以及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扣押物品清单、积分卡、广平县商务局出具的证明、广平县行政审批局出具的证明、银行交易明细、户籍证明信及无前科证明;

3.证人郝某某、李某甲、罗某某、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周某某、李某乙、王某某、李某丙、郭某某、李某丁、李某戊、夏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及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需要特许经营的商品,非法经营金额220150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管会涛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广平县**乡**村其住处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 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