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苏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6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镇**村**路**号,现住淄川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行医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某于2016年2月3日、2017年9月1日因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被淄川区卫生**局(淄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后,仍继续从事诊疗活动。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苏某某在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淄川区洪山镇欧景华城小区5号楼1单元302室从事针灸等诊疗活动被淄川区卫生**局工作人员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逯某信、吉某军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等;5.视听资料: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文静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淄川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方式15064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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