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苏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犯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月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月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25日、29日,被告人苏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先后三次来到被害人陈某甲位于莆田市荔城区**镇**街的租住处,使用手术线绑扎、注射“利多卡因”和不明安瓿瓶装液体等方式为陈某甲治疗痔疮三次、为陈某甲女儿被害人陈某乙治疗痔疮一次,并开具药单让陈某甲自行去药店购买后敷用、去诊所打消炎点滴,共收取陈某甲治疗费人民币8835元。
2020年1月1日,被告人苏某某在被害人陈某某位于莆田市荔城区**镇**街的租住处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当场扣押被告人苏某某持有的OPPO手机1部、医药箱1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检查、提取笔录;5.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颖慧
检察官助理:林婉娟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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