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80********,汉族,小学文化,职业不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田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苏某某找到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商量由黄某甲提供自家承包地作为采矿点;自己负责矿产的开采、运输销售矿石;黄某乙负责运送油料、放风看守;黄某丙负责在**镇**村**屯路口附近的大榕树下守路,后共同非法开采位于田东县**镇**村**屯“**坡”的碳酸锰矿。
2020年2月1日凌晨,黄某乙,黄某丙被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已经开采的矿产品约967.8吨。同日14时许,黄某甲到江城派出所投案。
经百色市拍卖中心对查获的矿产品进行公开拍卖,得款壹拾万肆仟陆佰玖拾元正(¥104690元)。
经田东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涉案的774.23立方米碳酸锰矿的市场销售价值壹拾肆万伍仟壹百陆拾捌元正(¥145168元)。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对该非法开采的矿区进行鉴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贰拾伍万贰仟伍佰元整(¥252500.00)元。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苏某某在崇左市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黄某丁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被告人苏某某及同案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碳酸锰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洁梅
检察官助理:黄婷婷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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