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开检部一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苏某甲,曾用名苏某乙,女,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714821985********,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德州市禹城市**镇**村**号,捕前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介绍卖淫,于2020年5月21日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51984********,汉族,初中肄业,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音乐会所营销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镇**村**号,捕前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介绍卖淫,于2020年6月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苏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介绍卖淫女赵某甲、赵某乙与嫖客吕某某等3人在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楼**单元**室从事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苏某甲收取介绍费800元。
2.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介绍卖淫女被告人苏某甲与嫖客张某某在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区**号楼**单元**室从事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刘某某收取介绍费700元。
3.2020年5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介绍卖淫女赵某甲与嫖客张某某在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从事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刘某某收取介绍费800元。
4.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苏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介绍卖淫女赵某丙与嫖客张某某在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区**号楼**单元**室从事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苏某甲收取介绍费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使用的手机(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赵某甲、赵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苏某甲、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刘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林麟
检察官助理:王善亭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苏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