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1〕109号
被告人苏某甲,曾用名苏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3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6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19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0日由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51993********,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无业,住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镇**村委会**小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4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19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0日由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间,“鼎诚娱乐”(又称“鼎隆娱乐”、“鼎盛娱乐”)网络赌博平台在国内招募人员前往柬埔寨实施“杀猪盘”式诈骗违法犯罪活动,该平台由管理部、后台部、业务部、客服部、后勤部等部门组成。业务员属于业务部,入职人员通过统一培训后,使用平台下发的女性微信、相关话术等手段引诱被害人,进而在其赌博平台进行开户充值并下载APP,引导被害人进行押注,该平台通过后台提前知晓押注结果,通过后台操作控制输赢,从而骗取被害人钱款,已查证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400余万元。
1.2019年9月25日至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苏某甲在该平台担任业务员,业绩为人民币4万元,个人非法获利为人民币17200元。
2.2019年10月19日至2020年12月12日,被告人刘某甲在该平台担任业务员,业绩为人民币1.2万元,个人非法获利为人民币9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苏某甲已退赃款人民币17200元,被告人刘某甲已退赃款人民币9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支付宝交易明细、微信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出入境记录、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陶某某、于某某、王某乙、孙某某、唐某某、郝某某、梁某某、刘某乙、姜某某、林某某、王某丙、邹某某、杨某某、苏某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甲、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另案处理同案犯李某甲、彭某某、罗某某、陈某某、邓某某、李某乙、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其中被告人苏某甲系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某甲系数额较大,其二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甲、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苏某甲、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苏某甲、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故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希伟
检察官助理:江单婵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甲135********、刘某甲178********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3.《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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