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苏某甲、刘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1〕109号 

被告人苏某甲,曾用名苏某乙,男,1994****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3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因本案于2020年7月16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19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0日由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3****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51993********,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无业,住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镇**村委会**小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4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19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0日由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间,“鼎诚娱乐”(又称“鼎隆娱乐”、“鼎盛娱乐”)网络赌博平台在国内招募人员前往柬埔寨实施“杀猪盘”式诈骗违法犯罪活动,该平台由管理部、后台部、业务部、客服部、后勤部等部门组成。业务员属于业务部,入职人员通过统一培训后,使用平台下发的女性微信、相关话术等手段引诱被害人,进而在其赌博平台进行开户充值并下载APP,引导被害人进行押注,该平台通过后台提前知晓押注结果,通过后台操作控制输赢,从而骗取被害人钱款,已查证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400余万元。

1.2019年9月25日至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苏某甲在该平台担任业务员,业绩为人民币4万元,个人非法获利为人民币17200元。

2.2019年10月19日至2020年12月12日,被告人刘某甲在该平台担任业务员,业绩为人民币1.2万元,个人非法获利为人民币9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苏某甲已退赃款人民币17200元,被告人刘某甲已退赃款人民币9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支付宝交易明细、微信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出入境记录、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陶某某于某某王某乙孙某某、唐某某、郝某某梁某某刘某乙姜某某林某某王某丙、邹某某、杨某某、苏某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甲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另案处理同案犯李某甲、彭某某、罗某某、陈某某、邓某某李某乙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其中被告人苏某甲系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某甲系数额较大,其二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甲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苏某甲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苏某甲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故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希伟

检察官助理:江单婵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甲135********、刘某甲178********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3.《量刑建议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