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苏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271981********,汉族,小学毕业,务工,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8月5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8月26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71988********,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蓝山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8月13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8月26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3199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镇**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广州市黄埔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9月12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10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阮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41996********,汉族,专科毕业,无业,住四川省威远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9月22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10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张某甲、王某甲、阮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7月4日退回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补充侦查,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于2020年7月3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7月,被告人尹某某(已判刑)伙同他人打着“香港中汇集团”的名号,谎称从事“香港恒生指数期货”配资、交易业务,以公司形式招募员工,在四川省成都市设立总部(四川中恒汇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设财务部、后勤部、讲师部、业务部等部门,并在成都、武汉、深圳等地设立、发展十余家代理公司(含总部业务部,编号10001-10007、10010-10016、10018),并委托成都紫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开发具有开户、充值、提现等功能的“汇期宝”网站,同时上传“汇期宝恒生指数期货交易系统”安装包供下载使用。尹某某等人通过他人以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为该犯罪团伙建立第三方支付平台。
各直营公司、代理商购买大量无记名手机卡供业务员注册微信、QQ号用以冒充老师、助理和客户,非法获取不特定人群的手机号码,由业务员添加为微信好友,或将业务员注册的微信号通过群发短信的方式向不特定人群发送(内部称为打资源),从中寻找有投资股票意愿的客户为作案目标。之后,以推荐和分析股票为幌子向客户推送观看直播间的链接,将客户引入已经建立好的网络直播间和微信群。在直播间和微信群内,由讲师部专人扮演资深股票分析师(内部称为老师)分析和推荐股票,业务员利用多个虚拟身份冒充客户(内部称为小号)与老师相互配合,老师适时向被害人推出“恒生指数期货交易”,小号相互配合对老师进行吹捧并发送虚假盈利截图,骗取被害人信任老师、相信交易恒生指数期货能够挣钱,诱骗被害人在该“汇期宝”网站开户做所谓的恒生指数期货交易。被害人开户后,业务员小号在群内、直播间内配合专人扮演的资深股票分析师(内部称为老师)带单,在带单老师和业务员的相互配合下,以带客户做单、发虚假下单信息、发虚假盈利截图等手段骗取被害人频繁下单交易,并向被害人虚假提供6倍配资,让被害人在高杠杆情况下频繁交易,致使被害人投入资金严重亏损,从而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投资资金的目的。被害人在“汇期宝”网站开户入金的资金经第三方支付平台全部流入尹某某等人实际控制的苏某乙、张某乙、晋某某(均已判决)等个人账户。被害人交易时,张某乙(已判决)等人负责“汇期宝”网站和模拟交易系统后台管理,根据被害人资金数额按照固定汇率手动换算成港币并手动输入模拟交易软件,系统自动以6倍数额进行虚假配资。对被害人实施诈骗后,代理商按照各业务部诈骗客户手续费和亏损资金给业务员发放相应的提成。经鉴定,2017年2月至7月,该犯罪集团经“汇期宝”平台共骗取被害人8296.512017万元。
1、2017年2至7月,代理公司(编号10013)经理王某乙(已判决)伙同业务员被告人王某甲、苏某甲、张某甲等人利用微信、QQ形式将被害人骗入微信群、QQ群、和直播间,以虚拟身份在微信群、QQ群、直播间内扮演老师、助理、客户,相互配合吹捧老师讲解、分析、推荐带单水平高,发送虚假交易单、虚假盈利截图等,诱骗被害人在“汇期宝”平台开户、入金、高杠杆频繁进行恒生指数期货模拟交易,并在每天固定时间强制平仓,导致被害人资金严重亏损从而骗取被害人投资资金。经鉴定,该代理公司共骗取黄某甲、李某某等被害人共计7330490.40元人民币。
2、2017年2月至7月,直营公司(编号10004)经理翟某某(已判决)伙同业务员被告人阮某某等人利用微信、QQ形式将被害人骗入微信群、QQ群、直播间,以虚拟身份在做信群、QQ群、直播间内扮演老师、助理、客户,相互配合吹捧老师讲解、分析、推荐带单水平高,发送虚假交易单、虚假盈利截图等,诱骗被害人在“汇期宝”平台开户、入金、高杠杆频繁进行恒生指数期货模拟交易,并在每天固定时间强制平仓,导致被害人资金严重亏损从而骗取被害人投资资金。经鉴定,该直营公司共骗取卫某某、任某某等被害人共计1486692.10元人民币。
另查明,被告人苏某甲、张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苏某甲、张某甲、王某甲、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另案处理人尹某某、翟某某、晋某某、王某乙、王某丙、胡某某、黄某乙、王某丁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黄某甲、李某某、卫某某、任某某等人陈述;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释放证明、破案报告、鉴定意见、视频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张某甲、王某甲、阮某某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甲、张某甲、王某甲、阮某某等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是犯罪集团。被告人苏某甲、张某甲、王某甲、阮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对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常 宁
检 察 员:张 力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苏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蓝山县**镇**村**组,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镇**村**组,阮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威远县**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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