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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甲、李某某等人诈骗、偷越国境等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苏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住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住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住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涛,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住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镇**村**组**号。王涛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5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住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住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镇**村**组**号。黄某某曾因吸毒于2016年3月25日被贵州省金沙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21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镇**村**寨**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89********,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住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200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住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镇**路**号金沙县**集体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丁,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4********,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住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乡**村**组。李某丁曾因犯强奸罪,于2013年3月22日被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未成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郝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现住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2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母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住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2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2001********,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住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2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6********,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住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2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陈某甲、李某甲、王涛、李某乙、黄某某、徐某甲、徐某乙、李某丙、夏某某、李某丁、郝某某、母某某、杨某甲、刘某甲涉嫌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2020年8月4日依法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苏某甲、李某戊(在逃)在缅甸小勐拉地区预谋从事跨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后苏某甲、李某戊筹集资金、租赁办公场地、购买手机等工具,并先后纠集偷渡人员李某某、陈某甲、李某甲、王涛、李某乙、黄某某、徐某甲、徐某乙、李某丙、夏某某、李某丁、郝某某、母某某、杨某甲、刘某甲、李某己(在逃)、杨某乙(未满16周岁)、余某某(未满16周岁)等人加入。苏某甲、李某戊负责购买诈骗平台网站,发放用于实施诈骗的手机、笔记本电脑,提供诈骗话术、剧本,对新加入人员进行培训,并统一安排食宿,统一作息时间。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李某甲、王涛、李某乙、黄某某、徐某甲、徐某乙、李某丙、夏某某、李某丁、郝某某、母某某、杨某甲、刘某甲以及李某己、杨某乙、余某某使用伪装身份的社交软件寻找国内人员聊天,待获得被害人信任后,向被害人推广伪装成“腾讯欢乐竞赛”的诈骗平台,诱骗被害人向该平台充值,被害人充值后无法将资金取出。经查,2019年12月份至2020年1月份,该诈骗犯罪集团诈骗4名被害人共计22782元,具体分述如下:

1.该诈骗犯罪集团利用社交软件,向被害人王某甲推广诈骗平台,于2019年12月21日至23日间骗得王某甲人民币362元;

2.该诈骗犯罪集团利用社交软件,向被害人王某乙推广诈骗平台,于2019年12月28日、2020年1月2日两天共骗得王某乙人民币16200元;

3.该诈骗犯罪集团利用社交软件,向被害人林某某推广诈骗平台,于2020年1月4日骗得林某某人民币500元;

4.该诈骗犯罪集团利用社交软件,向被害人周某某推广诈骗平台,于2020年1月5日骗得周某某人民币5720元。

其中,被告人苏某甲、李某某、陈某甲、李某甲、王涛、黄某某、李某乙、徐某甲、徐某乙涉案金额22782元;李某丙、夏某某、李某丁涉案金额22420元;母某某、郝某某、刘某甲、杨某甲涉案金额152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扣押决定书、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5)黔金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书、指定管辖函等书证;

2.证人苏某乙、刘某乙、杨某乙、余某某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林某某、周某某陈述;

4.被告人苏某甲、李某某、陈某甲、李某甲、王涛、黄某某、李某乙、徐某甲、徐某乙、李某丙、夏某某、李某丁、母某某、郝某某、刘某甲、杨某甲供述和辩解;

5.手机检查笔录;

6.涉案手机电子数据。

(二)偷越国境

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苏某乙(另案处理)、李某戊(在逃)经预谋后,于2019年11月份结伙偷越国境至缅甸,后陈某甲、李某甲、李某戊在缅甸小勐拉地区从事跨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及同案人员苏某乙供述和辩解;

3.涉案手机电子数据。

(三)合同诈骗

2019年6月份,陈某乙(已判决)、卢某某(另案处理)、李某庚(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寻找他人到租车行租车后进行销售,后陈某乙找到李某某,向李某某告知租车出售的计划,并承诺给予李某某高额好处费,李某某答应后陈某乙将李某某介绍给卢某某等人认识。2019年6月18日,在卢某某安排下,李某某使用自己的身份证、驾驶证将一辆宝马525轿车(贵B6****)从贵州省六盘水市**商贸有限公司租出,将车开到毕节市交给卢某某、陈某乙等人并获得1万元好处费。后卢某某等人将该宝马轿车开至重庆市垫江县胡某某处,由胡某某将该车的GPS定位拆除。经价格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08200元。

案发后,涉案宝马轿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0)黔0201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李某辛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及同案人员陈某乙、卢某某、李某庚供述和辩解;

5.六盘水市钟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钟价认字[2019]第27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李某某、陈某甲、李某甲、王涛、李某乙、黄某某、徐某甲、徐某乙、李某丙、夏某某、李某丁、郝某某、母某某、杨某甲、刘某甲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和他人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甲、李某某、陈某甲、李某甲、王涛、李某乙、黄某某、徐某甲、徐某乙、李某丙、夏某某、李某丁、郝某某、母某某、杨某甲、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苏某甲、李某某、陈某甲、李某甲、王涛、李某乙、黄某某、徐某甲、徐某乙、李某丙、夏某某、李某丁、郝某某、母某某、杨某甲、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涛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苏某甲、李某某、陈某甲、李某甲、王涛、李某乙、黄某某、徐某甲、徐某乙、李某丙、夏某某、李某丁、郝某某、母某某、杨某甲、刘某甲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郝某某、母某某、刘某甲、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李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广山

2020年8月18日

附:1.被告人苏某甲、李某某、陈某甲、李某甲、王涛、李某乙、黄某某、徐某甲、徐某乙、李某丙、夏某某、李某丁、郝某某、母某某、杨某甲、刘某甲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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