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9〕348号
被告人苏某甲(曾用名苏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91********,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14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014年9月1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15年9月11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8月28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72********,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路**号**队平房。因本案,于2014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014年9月1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15年9月11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8月28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廖某某(已起诉)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
1、2012年,苏某丙(已判决)作为廖某某招募的下级代理在遂溪县**镇**路**号商铺进行贩卖私彩,接受群众投注,并根据廖某某提供的赌博网站及账户实行投注,赌资通过廖某某指定的账户名为徐某某、许某某、林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账号为62284806245********、62284806250********、62284806291********)和农村信用社账户(账号分别为800100006********、800100008********、800100012********)进行结算。在苏某丙以贩卖私彩开设赌场期间雇佣了其弟弟被告人苏某甲协助贩卖私彩。经核算,2012年12月至2014年8月,苏某丙向廖某某指定的上述账号转账共计845000元,廖某某通过上述账号共存入苏某丙的上述账号共计860324元,赌资共计1705324元。
2、2013年,黄某某(已判决)作为廖某某招募的下级代理在遂溪县**镇**小学斜对面的烧烤店内贩卖私彩,接受群众投注,并根据廖某某提供的赌博网站及账户实行投注,赌资通过廖某某指定的账户名为徐某某、许某某、林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账号为62284806245********、62284806250********、62284806291********)和农村信用社账户(账号分别为800100006********、800100008********、800100012********)进行结算。在黄某某以贩卖私彩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沈某乙从中协助其丈夫黄某某贩卖私彩。经核算,2013年1月至2014年8月,黄某某向廖某某指定的上述账号转账共计1007539元,廖某某通过上述账号共存入黄某某的上述账号共计1258973元,赌资共计22665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苏某甲、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同案人黄某某、苏某丙的供述;
4、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等;
5、辨认笔录及对相关作案地点、作案帐户密码、网站、作案工具照片、交易银行账号及流水、银行卡等照片的辨认材料;
6、相关银行账号及相关涉案赌资交易情况;
7、刑事判决书;
8、常住人口信息表及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沈某甲明知他人以贩卖私彩形式开设赌场,接受投注,仍积极提供帮助,其中苏某甲涉案赌资累计1705324元,沈某甲涉案赌资累计2266512元,情节严重,俩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甲、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冰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沈某甲、苏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材料共计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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