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苏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72********,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社,现住原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85********,黎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社,现住原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丙,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83********,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社,现住原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符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89********,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社,现住原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符某甲等6人寻衅滋事案,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21时,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符某甲、苏某丙、林某甲(不起诉)在**镇**村委会G223国道旁的**商行附近,因王某某在路边随地小便问题,与王某某发生争执,王某某被苏某甲打了一巴掌后逃离现场。被害人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三人听说工友王某某被村民殴打后,前往**公司门口质问苏某乙等人为何殴打王某某,在现场与苏某乙、苏某甲、符某甲、苏某丙、林某甲、苏某丁等人争吵,其中张某乙与林某甲、苏某丁争执,杨某某、张某甲被苏某甲、苏某乙、符某甲、苏某丙及现场村民围住并推搡、殴打。张某甲被打后返回工地宿舍拿出一把菜刀跑到马路上,张某乙发现后上前阻止张某甲持刀伤人,后张某甲被现场村民持工具殴打致伤,张某甲被殴打后与张某乙一起逃离现场。经鉴定,张某甲人体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杨某某、张某乙人体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2019年7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苏某乙、苏某甲被传唤到案。2019年11月9日10时许,被告人符某甲、苏某丙经电话传唤后到军田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谅解书、收据、证明、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说明;
2.证人苏某戊、符某乙、林某乙、符某丙、黎某某、周某某、蓝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符某甲及同案人苏某丁、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三份;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符某甲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四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甲、苏某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丁文娟
书 记 员:李怀飘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甲被取保候审于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社,联系电话1387665****;苏某乙被被取保候审于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社,联系电话1363752****;苏某丙被取保候审于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社,联系电话1361757****;符某甲被取保候审于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社,联系电话1528989****。
2.案卷材料4册、检察内卷1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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