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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苏某丁、苏某戊开设赌场、买卖身份证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金融刑诉〔2019〕140号

被告人苏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055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户籍地均为福建省安溪县,住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买卖身份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苏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055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户籍地均为福建省安溪县,住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0月1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买卖身份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苏某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05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户籍地均为福建省安溪县,住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0月1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苏某丁,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053X,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户籍地均为福建省安溪县,住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0月1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苏某戊,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053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地均为福建省安溪县,住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0月1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同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苏某丁、苏某戊涉嫌开设赌场罪、买卖身份证件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15日、3月12日二次退回安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安溪县公安局分别于同年2月14日、4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苏某丁、苏某戊、马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下同)于2018年8月8日至9月23日间,共同出资并利用事先准备好的电脑等工具,在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路*******栋***室,建立 “凤凰彩票网” 赌博网站(网址:9568.love)并接受会员投注。截至被查获时,共接受会员投注人民币1371632元,非法获利人民币67147元。

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苏某丁、苏某戊、马某于2018年9月6日,共同出资并由苏某甲通过QQ联系,向QQ68****09的好友(身份不清,另案处理)购买包含车某某公民二代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370123********2914)、银行卡等一套物品。经安溪县公安局户政大队鉴定,该身份证为伪造的证件。

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于2018年5月至8月间,共同出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6160条,用于赌博网站推广。其中,包含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4755条。

被告人苏某甲于2018年9月23日被抓获归案,并被扣押手机、电脑、身份证等物;被告人苏某乙、苏某丙、苏某丁于2018年9月30日向安溪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苏某戊于2018年10月1日向安溪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苏某丁、苏某戊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银行卡、身份证等物证;2.银行账号交易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莫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苏某丁、苏某戊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苏某丁、苏某戊以营利为目的,在网上开设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同时又买卖他人身份证件,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还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苏某丁、苏某戊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苏某乙、苏某丙、苏某丁、苏某戊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兴炎

2019年5月22日

附:1.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苏某丁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被告人苏某戊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随案移送。

3.扣押物品及清单随案移送。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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